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滨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
作者:    发布时间: 2024-09-29 09:46:06    浏览量:

全市各用人单位:

在国庆节迎来之际,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广大用人单位。

一、劳动者有权在法定休假日休息。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,在元旦、春节、国际劳动节、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等安排劳动者休假。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;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。

二、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。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,年休假 5 天;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,年休假 10 天;已满 20 年的,年休假 15 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
三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限制。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

休息休假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,让我们共同努力,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,促进企业健康发展,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。

 

滨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4年9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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